10月23日,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www方志平副教授参加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事故索赔时效专题研讨会,与来自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的实务界人士共同探讨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中索赔时效的法律问题。会议由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调解处理中心主办。
方志平副教授认为,因保险学与保险法学有效沟通不足,导致被经典保险学教科书奉为圭皋的“期内索赔”制较难获得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设置“期内索赔”,应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不得违反《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期内索赔”条款要求保险事故不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期内索赔”条款隐性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期内索赔”条款的效力,而应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审慎的司法审查。程序上,须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期内索赔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实体上,须审查“期内索赔”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即被保险人违反“期内索赔”条款是否会导致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额度。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我国《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近年来开展“旅保合作”、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13562家旅行社参加示范项目,统保率达63%。全国343个有旅行社的城市中,已有314个城市启动了示范项目。经过两年多的运行,示范项目通过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创新,妥善处置了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减少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纠纷,较好地转移了旅行社风险,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